方舟子一審已敗訴
2006-10-20 11:50轉載于網(wǎng)易新聞 來源: 2006-08-10 新聞晨報
因不滿“反偽斗士”方舟子稱自己“腳踏兩只船”,指責“用會議摘要冒充論文”等“學術腐敗行為”的言論,
華中科技大學教授肖傳國去年10月以侵犯名譽權向武漢當?shù)胤ㄔ禾崞鹈袷略V訟。
晨報記者昨日獲悉,武漢市江漢區(qū)人民法院已就此案做出宣判,方舟子和某出版社敗訴,分別被判向原告肖傳國賠禮道歉并賠款3萬元和1萬元。長達1萬余字的判決書對判決理由進行了逐條解說,稱“學術批評、爭論應建立在對事實的客觀、真實的基礎上和中肯的評論上。被告方是民(即方舟子,記者注)的言論失實,其言論已超過法律允許的范圍,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
“反偽斗士”被判言論存?zhèn)?br > 法院判定方舟子言論失實,侵犯原告名譽權,須道歉并賠款3萬
法院判決,原被告反應不一
被告方律師:還會繼續(xù)上訴
對于武漢法院的判決結果,方舟子代理律師彭劍表示“還將繼續(xù)上訴”。
彭劍表示,除了庭審中提交的證據(jù),開庭后自己向武漢法院提交了《補充答辯書》!按疝q書中指出,若原告認為我方提供的網(wǎng)絡證據(jù)不實,則應當提供紐約大學或紐約大學醫(yī)學院出具的能反映其職務為兼職性質的證明或聘書,但是,原告沒有提交相應的證據(jù)。此外,我們認為所提供的網(wǎng)絡信息說理部分比較透徹,肖傳國應該舉證證明權威網(wǎng)站關于他的職務、獲獎情況等方面的信息不實!
彭劍認為,自己從律師業(yè)務角度已經(jīng)進行了全面充分的準備!白鳛槠胀ü,我可以對法院的判決提出批評。我認為法院的判決結果是有錯誤的!
彭劍表示,自己多年來一直關注新語絲網(wǎng)站,對方舟子很了解!岸嗄陙恚街圩哟蚣偕婕傲吮=∑饭、科技、教育部門,很多律師因為利益沖突問題不敢為他代理官司。但是我愿意為方舟子代理。如果在接下來的庭審中他還愿意讓我代理,我會繼續(xù)代理下去。目前起訴方舟子的案件很多,如果時間沖突我無法全部代理的話,也會有很多支持方舟子的律師會出面!
原告肖傳國:將打越洋官司
肖傳國表示,除了已經(jīng)宣判的起訴方舟子和某出版社的侵權案件,還有起訴方舟子和北京兩家報紙的案件估計會很快開庭。另外,肖傳國還有三份起訴方舟子和有關媒體的訴狀,準備盡快立案。“由于我起訴他以后,他繼續(xù)在許多地方繼續(xù)對我進行污蔑,因此必須逐一清算!
肖傳國對全部官司勝訴表示很有信心,“他對我的誣蔑是沒有依據(jù)、編造的,因此法院能夠很容易做出判斷。我目前掌握的證據(jù)都是網(wǎng)下的實際證據(jù),今后隨著案情的發(fā)展,我還會向法庭提交更多的有效力的新證據(jù)。”
肖傳國語帶激動:“方舟子把他的新語絲網(wǎng)站設在美國,讓國內被侮辱誹謗的科學家追究起來有困難,但是法網(wǎng)恢恢,疏而不漏,剛剛宣判的案子僅僅只是個開始。同時,我已經(jīng)在美國聘請了律師,將盡快啟動越洋官司!
解析萬言判決書
法院逐條評定五大爭議
對于這起廣受關注的方舟子被訴名譽侵權一案,武漢市江漢區(qū)人民法院認為,庭審中本案各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有五個方面,判決書對這五點爭議進行了判定。
爭議一:肖傳國是否“腳踏兩只船”
方舟子觀點:肖傳國“在美全職”,而參選中國科學院院士的基本要求是必須在中國全職工作,因此不符合規(guī)定。
法院認定:被告方是民在文章中所述關于原告在中、美兩國擔任兩個全職職務的說法不實。
爭議二:肖傳國是否用會議摘要冒充論文
方舟子觀點:方舟子在2005年的文章中指出,正在參選中國科學院院士的肖傳國的簡歷存在“拔高自我”的造假行為——用文章摘要列表冒充發(fā)表的論文列表。
法院認定:被告方是民所述“把參加學術會議的文章摘要也當論文給列進去了”,原告“在國際期刊上發(fā)表論文太少僅只4篇,并毫無影響”的說法不實成立。
爭議三:肖傳國是否獲過大獎
方舟子觀點:肖傳國在簡歷中自稱獲得了‘國際神經(jīng)泌外最高獎",其實他羅列的兩個獎項(美國泌尿學會JackLapides獎和美國泌尿學會成就獎),前者是很容易獲得的美國泌尿學會年會會議摘要“競賽獎”,后者雖然是個大獎,但是在歷年獲獎者名單中,卻找不到他的名字。
法院認定:被告方是民在歷年獲獎者名單中沒有找到原告的名字不能否認原告獲獎的事實。因此,原告曾獲得美國泌尿學會學者獎的事實成立。
爭議四:“肖氏反射弧”是否國際公認
方舟子觀點:肖傳國的成果在國際學術界毫無影響,“在網(wǎng)上檢索‘肖氏反射弧"(肖傳國取得的科研成果)的英文名稱結果是零!
法院認定:原告肖傳國的“肖氏反射弧”理論,在國際上有獲獎證書,國內有鑒定結論和獲獎證書,國內教科書亦曾引用其理論,原告的“肖氏反射弧”理論是客觀存在的。
爭議五:被告某出版社應否承擔法律責任
出版社觀點:方舟子言論屬個人觀點,與舉辦方無關。
法院認定:被告某出版社作為2005年9月14日(方舟子)訪談活動的舉辦方之一,對訪談主講人提供言論傳播平臺,如訪談主講人的言論涉及侵犯他人權利,作為活動舉辦方之一的被告某出版社是應當與相關責任人承擔連帶責任的。
【庭外聲音】
鄢烈山(南方日報集團高級編輯,時評家)
筆墨官司筆墨打
“在這個官司上, 我可能要站在方舟子這一方!臂沉疑皆诘弥袥Q結果后,向晨報記者表示:“我覺得,法院來作這個判斷不太合適?茖W都是一個個專門的學科,發(fā)生爭執(zhí)的時候應該由學術監(jiān)察機構來評判,只是現(xiàn)在沒有這個機構,只好訴諸法院。那么,法院應該請那些學術機構來作鑒定?我的看法是,筆墨官司應該筆墨打,學術爭議最好還是在學術層面解決!
但鄢烈山同時表示:“不過方舟子也需要吸取這樣一個教訓,無論這個案件是勝是負,都會使他在以后的打假行為中更謹慎更嚴謹。他的學術打假是民間的個人行為,所以他必須要對自己負責。他揭露了別人的隱私,就要算侵權,他造謠誣蔑人家,就要負法律責任!
尹田 (
北京大學民法研究中心主任)
學術批評是嚴肅的
尹田就方舟子案認為,名譽侵權案件的判定是建立在事實認定的基礎之上的,學術上對于學術高低的評價通常不構成名譽侵權,但如果涉及個人品質、個人信譽,就有可能導致名譽下降,這就可能導致侵權。
“案件的要害是要分辨爭議的核心問題究竟是客觀問題還是主觀問題,如果是主觀問題的話那就由法院來判定。如果是客觀問題,并且涉及專門的技術領域,法院沒有資格進行判定,那就要委托專家判定。如果是發(fā)表主觀看法的話,那么關鍵就是方式、范圍和影響了!
尹田認為,學術打假是非常有必要的,學術腐敗的現(xiàn)象也非常嚴重,應該鼓勵大家都來參與!暗菍W術批評又是非常嚴肅的,我要特別提示一點,我們利用網(wǎng)絡來進行思想傳播,有利有弊。好處在于速度快,影響范圍大,但是弊端在于它是一個‘大字報欄’,如果變成惡意攻擊,就會導致一些人的言論自由損害另一些人的言論自由。批評的自由要有,但人格尊嚴的保護也是要的。”
(新聞晨報 供稿)
[
Last edited by 王世伯 on 2006/10/20 at 1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