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級分類:其他用藥 二級分類:解毒藥 三級分類:有機磷中毒解毒藥 | |
|
|
|
|
|
1.注射劑:0.4g/10mL。2.粉針劑:0.4g,以注射用水溶解,配制時須加搖動。 | |
|
碘解磷定是膽堿脂酶復活劑,可以加速磷;憠A脂酶脫磷酰化,恢復酶的活性,它還可直接與游離的有機磷酸酯化合物結合形成無毒性的化合物由尿排出,并可直接與膽堿脂酶結合,從而減少有機磷酸酯化合物與酶結合。碘解磷定僅對形成不久的磷;憠A酯酶有再活化作用,如中毒數(shù)小時后磷;憠A酯酶已“老化”,酶活性即難以恢復,故本藥應早期應用。本品對慢性中毒無效。 本品不能直接對抗體內積蓄的乙酰膽堿,特別在中、重度中毒病例,必須與阿托品聯(lián)合應用,以此達到對因和對癥治療的目的。 | |
|
靜脈注射后,肝、腎、脾、心等器官含量較多,肺和骨骼肌次之。本藥由腎排泄,部分在肝臟代謝,注射30min內即有原形藥物由尿排出,6小時內約排出80%。醫(yī)學全在.線quanxiangyun.cn | |
|
治療有機磷中毒,對1065、1059、乙硫磷、特普等的急性中毒效果好,對敵敵畏、敵百蟲、馬拉硫磷效果較差,對二嗪農、甲氟磷、丙胺氟磷及八甲磷中毒則無效。 | |
|
在堿性溶液中易水解為氰化物,故忌與堿性藥物配伍。禁用于碘過敏者。 | |
|
1.在體內被迅速分解,維持時間短(1.5~2h),故應根據(jù)病情反復給藥。2.粉劑難溶,溶解時可加溫(40℃~50℃)或振搖。溶液不穩(wěn)定,久置能釋出碘,釋出碘后不宜再用。3.應避光保存。 | |
|
|
|
1.輕度中毒:成人每次0.4g,以葡萄糖液或生理鹽水稀釋后靜脈滴注或緩慢靜脈注射,必要時2~4小時重復1次。小兒每次15mg/kg。2.中度中毒:成人首次0.8~1.2g,以后每2小時0.4~0.8g,共2~3次;或以靜脈滴注給藥維持,每小時給0.4g,共4~6次。小兒每次20mg/kg~30mg/kg。3.重度中毒:成人首次1g~1.2g,3min后如無效可再給0.8g~1.2g,以后每小時0.4g。小兒每次30mg/kg,靜脈滴注或緩慢靜脈注射。醫(yī)學/全在線quanxiangyun.cn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