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
第34號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已經 2012年 6月 12日第 22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并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同意,現予發(fā)布,自 2013年 1月 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學位論文管理,推進建立良好學風,提高人才 培養(yǎng)質量,嚴肅處理學位論文作假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 位條例》兒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博士、碩士、學士學位所提交的 博士學位論文、碩士學位論文和本科學生畢業(yè)論文(畢業(yè)設計或 其他畢業(yè)實踐環(huán)節(jié))(統稱為學位論文)論.文.客.服.QQ,81995535,出現本辦法所列作假情 形的,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處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包括下列情形:
(一)購買飛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的;
(二)由他人代寫、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代寫的;
(三)割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的;
(四)偽造數據的;
(五)有其他嚴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
第四條 學位申請人員應當恪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guī)范,在指導教師指導下獨立完成學位論文。
第五條 指導教師應當對學位申請人員進行學術道德、學術 規(guī)范教育,對其學位論文研究和撰寫過程予以指導,對學位論文是 否由其獨立完成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