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藥配伍七情的提出首見于《神農本草經》,后世醫(yī)家不斷充實、完善,使之成為討論兩味藥之間產生相互作用、相互影響的臨床效應的重要理論,幾千年來有效地指導著臨床實踐。七情中各情的含義本是固定不變的,但具體到藥對中,藥物之間的七情關系卻可能因多種因素的變化而改變,呈現(xiàn)出相對性。
中藥配伍七情的含義
中藥“七情”,就是前人將單味藥的應用同藥與藥之間的配伍關系總結為七個方面。其中除單行(指用單味藥物治病)外,其余六個方面都是指配伍關系。相須指兩種以上功效類似的藥物配合應用,能明顯地增強其原有療效;相使指在功效方面有某種共性的藥物配合應用,而以一種藥物為主,另一種藥物為輔,能提高主藥的療效;相畏指一種藥物的毒性反應或副作用,能被另一種藥物減輕或消除;相殺指一種藥物能減輕或消除另一種藥物的毒性或副作用;相惡指兩種藥物合用后,能相互牽制而使原有療效降低甚至喪失;相反指兩種藥物合用后,能產生毒性或副作用。
中藥配伍七情的臨床意義
弄清中藥配伍的七情關系,可以指導臨床用藥,使之更加安全、增效,F(xiàn)代一般將上述六個方面的配伍關系概括為四項:其一為相須、相使,能使藥物產生協(xié)同作用增強療效,臨床用藥時應當充分利用;其二為相畏、相殺,能減輕或消除藥物的毒性或副作用,在應用毒性藥物或烈性藥物時,必須選用;其三為相惡,由于相互拮抗而減輕或抵消原有療效,用藥時應注意;其四為相反,能使藥物產生毒性反應或強烈的副作用,屬于配伍禁忌,原則上要避免應用。
中藥配伍七情的相對性
相須、相使配伍的相對性
相須、相使的論述在理論上是不夠嚴密的。首先,“類”的劃分標準不是惟一的,因為每味藥的功效是多方面的,是以藥物主要功效或整體功效作為分類標準,還是以配伍所取的藥物功效作為劃分標準,無明確規(guī)定。如干
姜與
細辛均有溫肺化飲的作用,相須為用,為溫肺化飲的有名藥對,主治肺寒咳喘之證。但細辛的主要作用是解表散寒,主治陽虛外感風寒表證,故歸類在解表藥中;
干姜的主要作用是溫中祛寒,主治中焦虛寒證,故歸類在溫里藥中。二藥的主要功效或整體功效并不類似,只能說二藥具有溫肺化飲的共性,又似相使配伍,但二藥中以何藥為主,何藥為輔,難以界定。
其次,以二藥之間是否有主輔關系作為標準,也不能將相須和相使嚴格區(qū)分開來。因為,不僅相使二藥存在主輔關系,相須二藥之間同樣存在主輔關系。在
麻黃與
桂枝、
石膏與
知母、
附子與干姜、
大黃與
芒硝等相須藥對中,麻黃、石膏、附子、大黃分別在其藥對中居于主藥地位。性能功效是否相類似,與是否有主輔之分這兩點并非相須、相使的本質區(qū)別,不能以之作為區(qū)分相須、相使的標準。
相須、相使與相惡配伍的相對性
藥物的作用必須在作用于人體后才能表現(xiàn)出來,即使二藥合用后發(fā)生的變化是固定不變的,也無法據(jù)此確定二藥之間的七情關系。二藥之間存在什么樣的七情關系,只能落實到具體病證才能確定,這是導致二藥之間的七情關系相對性的主要因素。由于科學水平的限制,藥物之間的七情關系真正弄清楚的不多,以致臨床用藥只能根據(jù)對單味藥的認識,認為性能功效相類似或有某種共性的藥物使用能提高療效。如不少有
黃芩的名方中常配有
黃連、
黃柏、大黃三味中的一味至二味,在中藥教材中,黃、連、柏三藥均屬清熱燥濕類藥,均可清熱燥濕、瀉火解毒,合用可增強療效;黃芩與大黃雖不同類,但也存在共性,如教材中的相使配伍多以此為例,認為大黃“釜底抽薪”或提高黃芩清熱瀉火之效。但根據(jù)四川醫(yī)學院學報1960年報道,在抑制金黃色
葡萄球菌耗氧量的實驗中,用黃芩、黃連、黃柏、大黃四藥中的二三味配伍,凡有黃芩者,效果均差,黃芩大黃組更差。除黃芩外的三味藥中任何兩味藥均有顯著作用。由此可見,傳統(tǒng)的相須、相使也可能不協(xié)同增效,反而造成藥材的浪費。
另一方面,二藥相惡,既可能兩敗俱傷,二藥的治療效應就會削弱,也可能只是藥物的某方面或幾方面的治療效應減弱或喪失,并非藥物的各種治療效應全部減弱或喪失。如一般教材舉例提到
生姜惡黃芩,只是黃芩的清肺、清胃功效與生姜的溫肺、溫胃功效相互拮抗而使各自的治療效應降低,但生姜還能和中、開胃、止嘔,黃芩還能清泄少陽以除熱邪,在此類方面,二藥并不相惡。
相畏、相殺與相惡配伍的相對性
二藥相畏或相殺,被減輕或消除的是毒害效應;二藥相惡,被削弱或消除的是治療效應,理論上,二者有所不同,不容混淆。但二藥合用后,某方面或幾方面作用被削弱或消除,究竟降低的是毒害反應或是治療效應,即二藥間的配伍關系應屬相畏、相殺還是相惡,僅從藥物的角度是無法判斷的,必須落實到患者的具體病證。二藥合用后,某方面作用削弱,這對甲病而言,其配伍關系應為相惡;但對乙病而言,可使毒害效應減弱,其配伍關系則為相畏、相殺。如干姜與黃連合用,干姜的溫中散寒作用和黃連的清胃瀉火作用相拮抗,對于單純的中焦寒證或熱證而言,可使治療效應降低,所以具有相惡關系。但對于寒熱中阻之證,如單用干姜溫中散寒,有助熱之弊;單用黃連清胃瀉熱,又于中寒不利;二藥合用,相互制約,存利除弊,可使毒害效應降低,其配伍關系應屬相畏、相殺。相惡配伍的另一個典型是
人參惡
萊菔子,若用人參治元氣虛脫或脾肺純虛無邪之證而配伍
萊菔子,不但補氣效果會降低,而且正氣會受到損傷。但對于脾虛食積氣滯之證,單用人參益氣,則于積滯脹滿之證不利;而單用萊菔子消積導滯,對會加重氣虛;二藥合用則彼此相畏、相殺,相制而相成,有利無弊。故《本草新編》說:“人參得萊菔子,其功更神!
相須、相使與相反配伍的相對性
相須、相使配伍增加的是療效,臨床須充分利用;相反配伍增加的是毒性,原則上為配伍禁忌。但臨床辨證錯綜復雜,如辨證有誤差,則本來用來協(xié)同增效的相須相使配伍變成了相反配伍。藥物配伍后某些方面作用增強,這對甲病而言,可增強治療效應,其七情關系應為相須或相使;但對乙病而言,可能增加毒性效應,其七情關系則屬相反。如石膏與知母為相須為用治療氣分實熱證的典型增效藥對,若誤將氣虛
發(fā)熱誤辨為陽明經氣分實熱證,而用
白虎湯治療,使氣虛更甚,此時的石膏知母配對則不是相須配伍,而應屬相反的配伍關系。
相反配伍的相對性
相反配伍如“十八反”、“十九畏”能增加毒性,屬配伍禁忌。但十八反、十九畏并非絕對的配伍禁忌,并不意味著配伍后一定會對人體或動物的機體發(fā)生劇烈的毒害。只要運用適宜,十八反有可能產生更理想的療效,“反”意味著異乎尋;蚍闯!镀諠健、《全國中成藥處方集》中含十八反、十九畏藥對的內服方劑,多達782個。現(xiàn)代一般認為十八反、十九畏不宜作為法定配伍禁忌使之絕對化,但也并非百無禁忌。如得到公認并寫入教材的
甘草與
甘遂的配伍:二藥合用,毒性的大小取決于甘草的用量比例,甘草的用量若等于或大于甘遂,則毒性大;甘草的用量若小于甘遂的用量,則甘草能減輕甘遂的部分毒性。其配伍表現(xiàn)為有條件的、相對的配伍禁忌。
綜上所述,中藥七情理論還需要不斷發(fā)展完善,不但要清楚藥對之間具有什么樣的七情關系,而且要弄清楚是在何種條件下具有該種七情關系,這樣,中醫(yī)臨床用藥將會更加安全,更
加合理。
-----------古人云:用藥如用兵。此之謂也。
七情不過是前人示以大法,藥與藥之間又豈是七情所概括?
一藥有一藥之性與靈,又深知人體陰陽,方才合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