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15日,一封要求刪除《科普法》中的反對偽科學一詞的公開信在網上征集簽名。公開信說,“偽科學”一詞原來是指“偽造科技成果或剽竊他人成果”,如今被人濫用,“打擊的卻是我國的傳統(tǒng)文化以及扎根于傳統(tǒng)文化深厚土壤上的挑戰(zhàn)性的科技原創(chuàng)性成果和民間科學!惫_信提出三大“懇請”,“懇請學術界徹底搞清‘科學’的定義,懇請謹慎使用‘偽科學’一詞,懇請將‘偽科學’一詞剔除出科普法!
盡管150名參與公開信簽名的人,號稱幾乎都是所謂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知識分子,然而,這封信表現(xiàn)出來的邏輯概念之混亂,科學的素養(yǎng)之低下,實在是令人震驚。為說明這一點,下面我們就對公開信的一些主要論點,進行一些具體的評論。
首先,“廢偽公開信”所說的“‘偽科學’一詞原來是指‘偽造科技成果或剽竊他人成果’”就是完全錯誤的概念。偽科學就是假的科學,就是非要把不科學的知識、內容當作科學來宣傳的行為。偽科學一般是屬于認識問題,如果傳播者沒有騙人的故意,偽科學本身并不構成任何道德上的瑕疵,更談不上犯罪[1]。而公開信所說的“偽造科技成果或剽竊他人成果”,根本就不是什么偽科學的問題,而是屬于剽竊、欺騙的學術腐敗,很多情況下可以說是一種犯罪行為。但是,這種被剽竊、欺騙來的科技成果,未必就一定是偽科學。盡管,現(xiàn)實當中確有很多偽科學騙子都是采用偽造、剽竊他人成果的方式行騙的,然而,我們仍然不能把偽科學與學術腐敗、犯罪混為一談。例如,我們不能因為某個人偽造或者剽竊了袁隆平的雜交水稻科研成果,我們就說被偽造、被剽竊的雜交水稻一定是偽科學吧。很顯然,偽科學和學術腐敗絕沒有任何必然的聯(lián)系。
另外,公開信中的偽科學一詞如今被人濫用,“打擊的卻是我國的傳統(tǒng)文化以及扎根于傳統(tǒng)文化深厚土壤上的挑戰(zhàn)性的科技原創(chuàng)性成果和民間科學!钡恼f法,既不符合事實,也不符合法律概念。首先,我國至今沒有一例僅僅因為宣揚偽科學而被治罪的案例。被“廢偽派”們控訴受到打擊的偽科學典型,《全息生物學》的制造者張穎清,也不過就是受到了鄒承魯院士的“要么停止炒作,要么公布事實”的警告?梢,所謂對偽科學最嚴厲的“打擊”也不過就是“公布事實”而已。
其次,我國《科普法》中明文規(guī)定“要反對和抵制偽科學”。其中的“反對和抵制”與打擊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這里抵制一詞也許比較好理解。就如同你想要用假幣買東西,別人覺得你可疑,不收(抵制)你的假幣一樣的道理。抵制你的假幣,絲毫不存在什么被打擊的問題。當然,如果你使用假幣行為不僅是故意的,而且數(shù)量較大,構成了犯罪,受到了有關行政部門的處罰,那已經不是屬于抵制的問題了,而是因為你觸犯了其它法律條款,受到了國家其它法律的制裁。
再說“反對”也不是打擊。對偽科學的反對通常可以根據(jù)情況,分別采用質疑、揭露和批評三種方式。這三種方式都還是屬于人民內部正常的學術爭論范圍,如果偽科學宣傳不涉及其它犯罪,均不會存在任何被打擊的可能性。自從我國科普法頒布后,除了質疑、批評和揭露以外,全國恐怕也還找不出任何因偽科學而遭受其它“打擊”的事例。
公開信中唯一比較有意義建議的就是“懇請學術界徹底搞清‘科學’的定義”的要求。也正是因為我們“廢偽派”的同志們都還搞不清楚科學的定義,所以,他們才會寫出如此荒唐、可笑的公開信來。因此,我們要想解開他們“廢偽”的結,還真是需要先幫助他們搞清科學的概念、定義。為此,本文將主要在這方面進行一些探討。
客觀地說目前學術界對于科學的定義,確有一些欠缺。主要是科學的發(fā)展日益深入到人們生活的各個領域,科學一詞已經被廣泛化和通俗化的應用著,使我們公眾對傳統(tǒng)的科學的理解發(fā)生了異化。對此,我最近已經專門寫了幾篇文章[2][3][4],說明需要將科學劃分為廣義科學和狹義科學的必要性。
關于科學,《中國大百科全書》的定義為“對各種事實和現(xiàn)象進行觀察、分類、歸納、演繹、分析、推理、計算和實驗,從而發(fā)現(xiàn)規(guī)律,并對各種定量規(guī)律予以驗證和公式化的知識體系”;而《辭!1979版的定義是“關于自然、社會和思維的知識體系”,1999版的定義是“應用范疇、定理、定律等思維方式反映現(xiàn)實世界各種現(xiàn)象的本質和規(guī)律的知識體系”。
應該說上述解釋都還不夠十分全面,這些定義雖然照顧到了公眾對廣義科學的理解,但卻不能反映嚴格意義的科學的某些特點。為了更清楚的定義已經異化了的科學的概念,我覺得我們對“科學”一詞的定義,還應該進一步地細化分為廣義的科學和狹義的科學。廣義的科學,應該是指對于客觀存在,包括外部自然界,客觀社會領域的本質性質、結構和規(guī)律的真實描述、認知(這與我們當前對科學的定義非常相似);狹義科學,就是指在近代從西方邏輯思維形成發(fā)展起來的一種描述體系。它的特征是,建立在經驗觀察之上,以數(shù)學這種形式邏輯為主要的理論工具和技術語言。它是在高度的經驗總結基礎上超越經驗的規(guī)律總結。是經過邏輯推理的檢驗后在給定范圍條件下“絕對正確”的規(guī)律認知。這也就是嚴格意義的科學。
除了對科學的定義,我們還要有具體明確的科學判別標準。根據(jù)以往闡述的各種各樣關于科學的鑒別標準,我認為可以把科學的判別標準,簡單的歸納為:“客觀”、“可重復”、“邏輯”和“可證偽”。按照這種標準考慮,判別廣義科學僅僅需要“客觀”和部分滿足“可重復”就可以了。例如,目前我們的氣象科學只要能部分的滿足“可重復(實證)”的條件,我們就要承認它的(廣義)科學性質。狹義的科學就是人們在對客觀規(guī)律充分認識的基礎上,已經上升到嚴格意義的科學。它必須同時嚴格滿足“客觀”、“可重復”、“邏輯”和“可證偽”。四項條件,缺一不可。
這里對于“邏輯”和“可證偽”的理解,特別需要做一些說明,因為很多人對這種敘述的內涵并不清楚,尤其是對于“可證偽”的理解。有人甚至解釋說“可證偽”性,就是科學總會有被發(fā)展、總會有被證明是錯誤的那一天。我覺得這不是準確理解,也許就是這種誤解,導致了今天的“廢偽派”的很多錯誤的概念。事實上,不僅是科學,任何事物都是相對的,都是必須要會有發(fā)展和變化的。因此,我們根本沒有必要在定義檢驗科學標準的時候,還要特別強調這種無需強調的廢話。我個人認為,準確的理解“可證偽”性,可以借用數(shù)學上的“必要性證明”概念。也就是說“條件”是“結果”的必要條件,即;一旦沒有這種條件,我們就可以證明,不再會有這種結果的存在(即可證偽性)。[如有不同見解,歡迎探討]
應該說正是這種對“可證偽”性的判別標準的誤解,導致了一些人對科學理解的錯誤概念。我們之所以要強調用“給定范圍條件下的絕對正確”來定義(狹義)科學,就是要糾正“廢偽派”頭腦中,根本不承認(狹義)科學所應該具有的“在給定的范圍、條件下絕對正確”的真理性質。(狹義)科學如同數(shù)學定理一樣,只要在給定的條件(公理)下,滿足了充分、必要性的邏輯證明,那么就是在原來給定條件下的絕對正確。這種絕對正確的說法,并不會違背真理的相對性規(guī)律。因為,盡管在范圍、環(huán)境、條件變化了之后,(狹義)科學的結論可能會跟著發(fā)展、變化,產生新(范圍條件下適用)的科學。然而,一旦你回到原來的范圍、條件下,原來已經被狹義科學所驗證的科學定理仍然會成立。(我們當前的很多數(shù)學、物理定理都符合這種特性。)
一些“科學”狂人們在炫耀自己的所謂“創(chuàng)新”(往往是同已有的科學結論的相矛盾)時,經常喜歡列舉愛因斯坦的相對論和牛頓力學的例子,來說明總會有新的科學推翻舊的科學。但是,他們根本就沒有注意到,愛因斯坦提出的相對論科學的意義,實際上并沒有推翻原來的科學結論,而是在新的范圍、領域、條件下對科學的發(fā)展。牛頓力學從來也沒有被推翻。愛因斯坦的相對論,揭示出了微觀領域內和光速運動條件下的物質之間的作用力,是完全不同于牛頓力學的特殊性關系,從而開創(chuàng)了量子力學等新的科學領域。但是,它并不影響我們在原來常規(guī)領域內牛頓力學的正確應用。我們今天的各行各業(yè)仍然還在大量的應用著牛頓力學。相對論從來也沒有推翻牛頓力學,而是在新的領域內發(fā)展了牛頓力學。實際上,我們只要注意觀察分析就會發(fā)現(xiàn),任何真正經過了嚴格“邏輯”和“可證偽”性證明的科學,都只能被發(fā)展,而不能被推翻。
“廢偽派”的同志們往往不能認識到,狹義科學與未經過嚴格邏輯證明的廣義科學有很大的不同。廣義科學實際上是其客觀規(guī)律還沒有被徹底認識清楚(尚不能嚴格證明)的科學假說,屬于科學猜想水平的科學,當然是有可能被推翻的。例如,數(shù)學中的“歌德巴赫猜想”就是還未經能獲得邏輯證明的科學猜想(廣義科學),只要它一天還沒有獲得邏輯證明,它就有被新發(fā)現(xiàn)的客觀事實所推翻的可能性。但是,一旦當它被邏輯證明之后(即上升為狹義科學),它就不再存在任何被推翻的可能性。然而,作為廣義科學的植物學就大不一樣,袁隆平的雜交水稻就是在用客觀事實,推翻或者說是發(fā)展了原來的“同性不育”(廣義科學層次上的)植物科學理論。
從科學的判別標準上看,因為我們對廣義科學的證明,常常是只要求滿足“客觀”的標準。所以,不一定能排除有新的“客觀”情況出現(xiàn)。而對于新的符合“客觀”條件的規(guī)律認識,就有可能構成新發(fā)展的廣義科學結論。由于廣義科學還不是嚴格意義的科學,因此,這種推翻和發(fā)展也可以看成是人們在某一科學領域內,認識的深化、升華,看成是不斷接近狹義科學的過程。也可以說廣義的科學是狹義科學的基礎,或者說是狹義科學的初級發(fā)展階段。當人們對某一學科的客觀規(guī)律認識達到了非常高的程度,再經過了嚴格的邏輯證明之后,就可能達到、構成了嚴格的狹義科學。然而,我們一定需要記住,廣義科學與狹義科學的不同之處在于;凡是經過了“邏輯”、“可證偽”檢驗的狹義科學,只能被發(fā)展,不再可能被推翻這個基本特點。
如果用哲學觀點來分析,真理都是相對的。但是,如果我們不肯承認“在給定范圍、給定條件下有絕對正確的科學”存在,那已經就不是“真理是否具有相對性”的問題,而是根本就否認世界上還會有真理存在的問題了!皬U偽派”的同志們現(xiàn)在對科學的誤解,從哲學上看就是過分的強調真理的相對性,已經到了不承認還會有客觀真理的存在的地步。這種糊涂觀念最典型的表現(xiàn)就是,他們總認為“科學的是不能夠被判別的”。在他們看來,既然科學不能判別,因此,科學也就沒有對錯、真?zhèn)沃。因此,任何毫無根據(jù)的否定已有科學的妄想(科妄),以及各種漫無邊際的科學幻想,也都可以被說成是科學的一種偉大“創(chuàng)新”。
這些“廢偽派”的同志們與科學家的認識分歧就在于,科學家們一般是能夠根據(jù)已有的科學知識,判別出所謂“科學幻想”、“妄想”與“創(chuàng)新”的區(qū)別和對錯。不管“民間科學家”自己是否能意識到錯誤,不管“民間科學家”自己是否同意,科學家們都有責任、有義務、有權利去質疑、揭露和批評那些,把錯誤的東西吹捧成科學的欺騙宣傳。從憲法言論自由的角度上看,每個人都有自由表達學術觀點的自由,同時其他任何人也有對錯誤的觀點發(fā)表質疑、批評的權利。因此,我們在《科普法》中規(guī)定反對偽科學,它存在的前提就是因為科學是具有客觀的判別標準的。它的意義就在于,為了提高社會公眾的科學素養(yǎng),國家在普及科學知識的同時,提倡和鼓勵對偽科學宣傳的質疑、批評和揭露。
當然,科學總是要發(fā)展的,全世界的主流科學家同時犯錯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不過即便如此,《科普法》中的反對偽科學的規(guī)定,既不會干涉到任何人的科學幻想、探索,也不會扼殺掉任何有價值的“創(chuàng)新”!胺磳慰茖W”的法律規(guī)定,只會約束那些在不能拿出足夠的事實和理由的情況下,急于靠宣傳造勢甚至欺騙的方式,去牟取某種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況且,“科學”本質上是人類社會發(fā)展實踐的必然產物,它可能會通過某個天才大腦的靈感反映出來,但是決不應該是某個天才靈感個人的主觀臆造。從社會整體上看,任何有價值的科學發(fā)展、創(chuàng)新,都是社會發(fā)展到相應階段的客觀必然反映,都不可能真正被扼殺。這就是在科學發(fā)現(xiàn)問題上的辯證唯物主義態(tài)度。從這個意義上說,遭受質疑、遭受批評,恰恰是科學發(fā)明展示創(chuàng)新特點的最好機遇。反之,任何害怕質疑、害怕被人揭露、害怕批評的所謂創(chuàng)新發(fā)明,絕不可能是什么真正的科學。這就是我們需要在《科普法》中,規(guī)定反對偽科學的立法依據(jù)。
參考文章網址:
[1]《偽科學不等于犯罪》http://vip.bokee。com/214486.html
[2]《如何辨別“科學”與“偽科學”》http://vip.bokee。com/213881.html
[3]《從“科玄之戰(zhàn)”到“科玄之亂”》http://vip.bokee。com/215044.html
[4]《中醫(yī)、傳統(tǒng)文化與科學》http://vip.bokee。com/2164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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