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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醫(yī)藥大學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復試條例

更新時間:2009/4/14 醫(yī)學考研論壇 在線題庫 評論
為了完善我校研究生的復試標準,規(guī)范復試程序,保證復試工作公開、公平、有序進行,根據教育部教學[2006]4號文“關于加強碩士研究生招生復試工作的指導意見”,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復試是進一步確定考生資格,進一步考查考生的專業(yè)素質和能力,綜合素質和能力以及創(chuàng)新精神和創(chuàng)新能力的重要環(huán)

 

第四章 復試時間

第十一條  碩士、博士復試時間(含各單位內部調劑復試)一般在4月底完成(具體以當年的教育部和市招辦的通知文件為準)。各單位須在復試前電話通知考生到指定地點領取復試通知,并按時參加復試。

對于推薦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的研究生,必須在全國統(tǒng)一報名前(一般在10月28日前)完成復試。提前攻博的研究生復試時間與統(tǒng)考生同步進行。

第五章 調劑復試

第十二條  調劑復試與注意事項

1.學校系統(tǒng)內調劑、外校調劑入我校考生的復試時間一般在4月下旬至5月初進行。

2.調劑考生必須達到教育部規(guī)定的調劑復試分數線;博士生達到本校規(guī)定的調劑復試標準。

3.外校調劑考生必須按教育部規(guī)定,必須經過研究生招生信息網的網上調劑系統(tǒng),經由調劑系統(tǒng)錄取的考生方可調劑錄取。

4.碩士生單獨考試的考生,不得調劑復試錄取。

5.博士生不得從外單位調劑入我校,也不得調劑出我校。

第六章 復試審查內容

第十三條  對復試考生審查內容:

1.身份證審查:應認真核對考生身份證上的照片是否與本人相貌及報名表上的照片一致。

2.定向、委培生報考單位的審查:報考定向、委托培養(yǎng)研究生者,在“單位意見”一欄中蓋所在單位人事部門的公章。

3.畢業(yè)證書審查:在復試時應對全部擬錄取的歷屆生的畢業(yè)證書復印件進行嚴格審查,必要時審查原件。對原件有疑問的,應及時報校研究生招生辦公室,由研究生招生辦公室向發(fā)證單位核實。

在國外獲得學位的考生,應提供由教育部留學生服務中心出具的學歷證明,無此證明者,不得錄取。

4.身體狀況審查:體檢由學校在復試期間統(tǒng)一組織進行。體檢不合格的不予錄取。

5.考生思想政治品德審查:復試合格的考生,應持院、所、中心開具的證明,到校研究生招生辦公室領取“政治審查表”,自己帶回單位交有關部門審核。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內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態(tài)度、思想表現、工作學習態(tài)度、職業(yè)道德、遵紀守法等方面。醫(yī)線網站www.med126.com

第七章 復試不合格及復試成績權重

第十四條  復試不合格的情形有:

1.復試期間發(fā)現考生不符合報考規(guī)定條件、考試違紀、替考、身體及政治思想道德方面不符合錄取要求的,一律視為不合格,不予錄取。

2.凡復試成績總計低于60分,或同等學力考生加試科目中的任何一門考試成績低于60分,均為不及格,不予錄取。

第十五條  復試成績與入學考試總成績

1.復試成績:復試成績=專業(yè)素質和能力成績的40% +外語口語與聽力成績的30%+綜合素質面試成績的30%。復試成績是決定錄取的重要依據,復試成績不及格者不予錄取。

2.入學考試總成績:入學考試總成績=初試成績+復試成績。入學考試總成績是決定計劃內、外的重要依據。

3.復試成績占總成績的權重是50%。

第八章 其他

第十六條  對個別考生,通過一次復試無法確定錄取與否的,各院、所、中心可要求考生進行第二次復試。

第十七條  如考生對第一次復試結果提出異議且具有充分理由,可通過書面形式向院、所、中心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提出重新復試申請,各院、所、中心招生領導小組應及時予以審核,決定是否重新復試,并報學校研究生招生辦公室備案。

第十八條  對復試不合格或決定不予錄取的考生,各院、所、中心或學校研究生招生辦公室應及時告訴考生本人。

第十九條  各院、所、中心應及時將不予錄取的考生全部材料交學校研究生招生辦公室。校研究生招生辦公室在征得考生本人同意后,可將材料轉寄考生第二志愿報考單位。各院、所、中心不得擅自向其他院校轉寄考生材料,或索取單考生、不符合教育部規(guī)定的調劑要求的考生材料。

第二十條  本條例解釋權歸上海中醫(yī)藥大學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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